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的內容是什麼?
婚姻關係是最常見的一種民事關係,我國是法治社會,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設定了婚姻家庭編來調整婚姻家庭關係。那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的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本站小編做個瞭解。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本條是對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關於撫養或贍養的方式,我國《民法典》對此沒有作出專門規定,只規定對不履行撫養或贍養義務的人,權利人有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實踐中撫養或贍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
1、共同生活撫養或贍養,即被撫養或贍養人與撫養或贍養義務人共同居住在一起,進行直接的撫養或贍養;
2、透過給付撫養或贍養費、探視、扶助等方式完成扶養義務。
二、如何解決撫養贍養方面的糾紛?
撫養或贍養義務人在履行撫養或贍養義務時,往往需要和被撫養或贍養人就撫養或贍養義務的程序、撫養或贍養的具體方式等內容進行協商,達成對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的撫養或贍養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達不成協議,那麼,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透過判決來確定權利和義務。
撫養或贍養協議達成後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的經濟和生活狀況往往會出現一些新的變化,如果仍然要求當事人按照原有的撫養或贍養協議或者判決來執行,可能會使一方當事人利益受到損害,因此,當事人需要透過一定的途徑來變更撫養或贍養權。所謂變更撫養或贍養權是指撫養或贍養義務人、撫養或贍養權利人以及撫養或贍養程序和方法的變更。在撫養或贍養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經濟和生活狀況發生變化時,撫養或贍養權利人和撫養或贍養義務人都有權要求變更原撫養或贍養協議或者有關撫養或贍養的判決。當事人首先可以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來重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綜上所述,婚姻家庭編除了對結婚、離婚做出詳細規定外,也對家庭關係、撫養贍養等做出了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的規定,對於父母死亡或者失去撫養能力的子女,祖父母有撫養義務。而祖父母的子女死亡或者失去勞動能力,孫子有贍養的義務。這是對隔代贍養及撫養方面做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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