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內容有什麼?
現在很多人都是比較現實的,結婚離婚考慮的因素都是比較多的。依舊存在部分人不是很清楚婚姻無效的內容,爲此本文對該條內容進行詳細說明,保證大家都維護好個人利益。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內容有什麼?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爲什麼要確立無效婚姻制度
《民法典》規定,結婚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如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等。
但現實生活中,由於當事人弄虛作假、欺騙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婚姻登記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當事人也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成爲夫妻。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佈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或者組織爲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和虛假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沒收,並建議該單位或者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辦理結婚登記的工作人員,違反《民法典》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對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撤銷其婚姻登記管理員的資格;並對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證書。這些規定,雖然只是簡單地規定了對無效婚姻的處理意見,但對防止和制止違法婚姻,還是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這些不是法律規定,有的時候對無效婚姻的處理還是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從完備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特別是完備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角度出發,應當對無效婚姻作出明確的規定。
以上從婚姻無效、確立無效婚姻制度、無效婚姻的情形等多種角度說明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此,爲了個人的後代和社會的穩定性,最好杜絕以上三種婚姻。如果廣大人民仍然對此不是很清楚,可以諮詢相關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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