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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結婚證可以幫人代辦嗎?

一、辦結婚證可以幫人代辦嗎?

辦結婚證可以幫人代辦嗎?

不可以代辦結婚證,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根據以上的情況透過代辦是不合法的。但如果當事人有結婚的意思,當事人是可以補辦結婚證的。另當事人雙方本人沒有親自去簽字按手指印,那麼結婚登記系他人代登記,如果不符合當事人意思的話,這種情況可以撤銷。

二、結婚證的辦理程序

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的規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爲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一)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爲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三、《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第九條 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的,應當註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 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係。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願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男女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可以根據雙方自願的原則來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可以根據婚姻登記部門的要求,來提交規定的材料來辦理結婚登記,如果所提交的材料存在錯誤的,那麼是無法辦理的,相關辦理的程序是非常簡單的,一般可以立即辦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