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生家暴該如何處理?
如果發生家暴該如何處理?
1、積極報案、控告和舉報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的規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親屬、朋友、鄰居、同事,以及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共青團、殘聯、醫院、學校、幼兒園等單位、組織,發現家庭暴力,有權利也有義務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控告或者舉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行爲的,應當爲其保守祕密,保護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的安全。
2、情節較輕者可由公安機關告誡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家庭暴力的情節有輕有重,這部法律對不同情節的處理分別作了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在總結地方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告誡制度,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資訊、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督促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3、家暴受害人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爲了及時發現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就醫、鑑定傷情。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對於家暴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家暴原因和有關後果所認定的結果並不相同,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並由法院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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