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了外遇算過錯方嗎
一、如果有了外遇算過錯方嗎
有外遇並且同居的話,那麼算過錯方。沒有同居的話不一定算過錯方。
離婚過錯方是指:
1、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實施家庭暴力的;
3、重婚的;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對於過錯方提出的離婚,法院仍應堅持以是否感情破裂爲標準決定是否判決離婚。凡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過錯方願意接受調解和好,無過錯方及其子女對有過錯一方持諒解和爭取的態度,法院應該判不離。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願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本利益,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過錯方財產分割原則
請求補償和過錯賠償制度構成了婚後保護弱者或無過錯者的三道關口。它們的建立最大限度的體現了男女平等原則、個人所有權的公平原則及保護弱者原則。給予弱勢方的幫助,對付出義務較多方的“補償”,對無過錯方的“賠償”,充分發揮了婚姻家庭的社會功能和經濟生活功能,保證了自由離婚的同時又對有過錯方進行了懲罰,這在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會資源的組合未盡優化的國情下具有一定的進步性。但是這三種制度在實踐執行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幫助權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雖然規定了對離婚時處於劣勢的一方的幫助適用於男女雙方,實際上還是傾斜保護離婚婦女的權利。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男女的經濟能力事實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離婚時,婦女在經濟上處於劣勢。幫助原則是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在離婚制度上的體現,充分顯示了法律扶助弱勢的人道主義精神。而在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我國,大多數婦女在離婚後得不到法律的特殊保護。他們的經濟實力和生活水平與婚姻存續期間相比顯著下降。
爲更好地落實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的“幫助權”的獲得,保護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應在以下幾方面加以確定和完善:
1、放寬經濟幫助的條件
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着試用條件過於苛刻,受助者範圍小,住房幫助難以落實等問題。因此需要放寬經濟幫助的條件,規定只要離婚使一方生活水平下降,即可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法律也無須限定以提供住房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爲經濟幫助的形式。
2、對生活困難重新定義
夫妻離婚後一方依靠分得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屬於生活困難,對於離婚後,一方即使能夠維持自己的生活,但生活水平比婚姻存續期間明顯下降,也可視爲生活困難。
3、建立贍養費給付制度
所謂贍養費給付制度,是夫妻離婚後贍養費給付權人因患病、負傷、貧困等情況下,不以另一方過失爲要件請求對方給予經濟上幫助的權利。並且此權利僅終止於請求人與他人結婚或被請求人無支付能力。國外多數國家亦有此方面的規定。
請求補償權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以補償。它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這一制度的確立,體現了對當事人在婚姻家庭中所作貢獻的客觀評價。婚姻家庭生活,要求配偶雙方在感情、時間、精力、經濟等方面持續不斷地投入。但就多數婚姻而言,夫妻對婚姻家庭的貢獻與從中獲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實際生活中,承擔了較多家庭事務的一方,往往其職業發展和其他方面的發展受到了較大的牽制,而配偶他方,則基於對方的奉獻和犧牲,從婚姻家庭中獲得了很大的利益。
補償權的建立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但在實踐中付出較多義務方並不能得到補償。它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着不足的方面;一是如何判斷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當事人難以說清楚。二是請求補償的金額、方式、期限沒有作任何規定,原則性太強將導致法官引用此款時不當侵害另一方的財產利益。
婚姻過錯方基本上是包含了4種情況,一種是有重婚的行爲,一種是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爲,還有一種是實施了家庭暴力的行爲以及有配偶者,但是和他人進行同居的行爲,對於婚姻的過錯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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