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簽訂財產分割協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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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離婚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自願對自己的財產作出的處分行爲,不存在着欺詐、脅迫的情形,出於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此協議如果在沒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情形下,夫妻一方請求按照協議約定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援。若一旦夫妻雙方解除夫妻關係,一方主張按照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予以支援。
該協議一經簽定,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能證明簽訂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況,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可以按照該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履行。由於夫妻雙方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後,不一定會進行公示,不能推定債權人必然知曉該協議內容。所以當債權人不知道協議約定內容時,該協議對外不具有約束力,此時債權人可要求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債權人知曉該協議約定的內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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