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財產應該怎麼分割纔好
夫妻在離婚的過程中,選擇不同的離婚方式意味着此時自己需要了解的內容不同。畢竟透過不同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的,這個時候對財產、債務以及子女問題的處理都不一樣。那實踐中,離婚時夫妻財產應該怎麼分割纔好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有夫妻財產約定的處理:
“約定優於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書面形式的約定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前項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事後即使反悔,也必須按前述協議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約定形式。建議擬達成財產協議的夫妻或準夫妻能夠儘量採取書面形式,草擬一份內容明確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協議。爲了使協議能夠真正體現雙方的協商意見,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幫助起草協議,並見證協議。
夫妻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利歸屬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雙方財產差距較大的婚姻等可能發生財產爭議的婚姻家庭中採用較多。
2、口頭形式的約定
不採用書面形式的約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頭協議,只要在分割財產時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律的規定就可以不予考慮。
但口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一旦不認帳,就只能認定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二、沒有財產協議或者財產協議無效的分割:
1、在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下,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應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3、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4、離婚過錯賠償方式分爲兩類:
(1)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向無過錯方多分財產,這是當前審判實踐的做法;
(2)在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或共有財產不足以補償的情況下,過錯方以自己的財產向無過錯方作出補償。
5、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6、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裏要說明的是此項請求權的行使要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即權利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兩年後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喪失勝訴權。
畢竟這與離婚夫妻的直接利益相關,而在感情已經不再的時候,很多人自然而然的會想到從物質上來補償自己,因此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就財產的爭奪可能就異常的激烈。面對這樣的情況,如果當事人自己搞不定的,可以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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