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財產執行的時間是多久?
一、起訴離婚財產執行的時間是多久?
起訴離婚財產執行的時間是6個月,法院的執行是有時間限制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是6個月,也就是說,如果對方有執行能力,應在6個月內執行結束;如果對方沒有執行能力,6個月屆滿時要視情形中止或終結執行(終結執行就是完全結束,中止執行就是暫停執行,等待以後某個時候被執行人又具備被執行能力了,就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由法院恢復繼續執行)。
二、離婚財產分割起訴程序
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2、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爲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三、離婚財產的判決
1、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2、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3、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在透過起訴來進行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判決結果來執行,在具體的離婚財產分割執行過程,還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算,以確定具體的財產分割情況。在司法程序的執行上是有相關時間期限規定的。需要注意的是,雙方應當積極配合好司法機關的相關程序,避免出現財產分隔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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