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要求撤銷原財產分割可否是部分撤銷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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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離婚後財產分割協議可否撤銷
協議離婚後,當事人與他人再婚,再婚行爲生效。因此,協議離婚後,即使離婚協議存在瑕疵,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不認定離婚無效或允許撤銷。那麼,協議離婚後,離婚協議之財產分割條款可否變更或撤銷呢?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見,協議分割主要體現爲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所達成的協議,該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是當事人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如果一方當事人反悔,並在協議離婚之後一年內提出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根據該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另一方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財產分割協議予以確認,並賦予其法律強制力。如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達不成協議,則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分割。由此看來,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在具備一定的條件下才可以撤銷。
在離婚時夫妻之間會對各項問題進行商討,在達成一致之後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這必須要在雙方均資源同意的基礎上籤訂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簽訂的時候其中的一方受到了脅迫或者有隱瞞的情況的,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宣佈無效的,除此之外一般是不能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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