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不離婚分割財產可不可以
一、婚姻法不離婚分割財產可不可以
一般不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若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會侵犯另一方的夫妻共有財產權,被侵權人依法有權在離婚時或離婚後請求賠償損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了特定情形外,其他情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均不予支援。
爲維護家庭和諧穩定及夫妻共同財產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了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均不予支援。
婚內賠償雖對過錯方有一定的制約功能,卻不能根治婚內侵權的根源,且易激化夫妻矛盾,不利於婚姻的穩定與和諧。而且在保持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夫妻雙方均系共同財產的所有人,即便追究婚內侵權人的財產責任要求侵權方賠償另一方,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的權利義務也不會發生任何變化,其實質是出現債的混同,結果是債的消滅。因此,當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另一方可以並只能在提起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後主張賠償責任。
同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若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會侵犯另一方的夫妻共有財產權,被侵權人依法有權在離婚時或離婚後請求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收入都應該爲夫妻的共同財產,除了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其他時候都不被允許分割共同財產,如果有這種行爲的,會侵犯另一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有權向對方請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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