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農村房屋如何分割
離婚對農村房子進行分割的時候,也要考慮到實際的情況,不同的情況下處理方式不同。而要是離婚夫妻可以協商約定房子的歸屬,這也算是其中比較好的解決方法。實在不行的話,也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對農村房子作出判決處理。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屬於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
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後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後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結婚登記之後,一方家庭爲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
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爲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4、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爲了男女雙方結婚後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後,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爲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
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於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爲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建造或購買並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的
結婚後,家庭建造或購買的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房屋,應當認定其中有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對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離婚案件中對各方應得的房產份額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是先對其他財產先行分割,對於房產的分割,讓有關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在農村地區,如果農村居民涉及到離婚的問題,如果房屋屬於共同所有的話,其實也是需要作出分割處理的。但農村中的房子與城鎮中的房子性質不同,畢竟這是修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是在專門規劃的宅基地上面修建的房屋,所有實際分割的時候與對城鎮房屋的分割處理方式就有點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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