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之前夫妻一方婚前財產贈與對方離婚之後屬於誰?
婚前財產贈與對方離婚之後屬於對方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展資料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後如果二人對財產分配有約定的從約定。
沒有約定的,若因一方身體受傷害獲得的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屬於個人專屬財產,一方因繼承或贈與合同且合同明確指定受贈方的,屬於受贈方財產。
還有特定的生活日用品也應該爲各自所有。
對於二者存入銀行的工資以及其他勞動收入,因用於家庭開支,所以這些通常都視作夫妻共同財產,但存款所生的利息等法定孳息屬於個人所有。
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應該屬於夫妻個人的。而如果在結婚之前,一方就將財產贈與另一方,那麼這份財產就已經屬於另一方的個人財產範圍了。所以說,如果雙方選擇離婚了,那麼這份財產依然是屬於對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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