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申請財產保全流程是什麼
一、離婚申請財產保全流程是什麼
離婚財產保全步驟是:
1、申請人將保全申請書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財產資訊提交立案庭,並交納保全費用;
2、立案庭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3、申請人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對保全裁定的複議;
5、保全結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財產保全的方法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的方法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知,離婚申請財產保全的流程爲:申請人在離婚過程中,可以在交納保全費用的基礎上,依法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情況緊急的,法院需要在48小時內作出是否進行保全的裁定,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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