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離婚財產保全需要什麼資料?
一、申請離婚財產保全需要什麼資料?
離婚財產保全需要提交申請書、被申請人的住所地及開戶銀行及賬號等財產線索、申請人還需要提交有效的擔保手續,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現金、實物不動產或所有權材料。申請書中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其基本情況、申請財產保全的具體數額、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請理由。
二、離婚財產保全手續有哪些?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並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於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限於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4、申請的法院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動產的保全
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6、法院裁定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在我國的法律中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還做了一項特別的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儲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儲存措施可能造成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夫妻一場,有了問題要積極溝通,尋求解決辦法。如果真遇到了無法調節的程度,無奈選擇離婚這條路,也應該本着平和友好的原則平均的分配夫妻財產。但要是有一方覺得對方有藏私錢或是私房錢沒有擺在明面上來談,那麼透過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是非常必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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