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申請個人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一、離婚申請個人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的法律中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還做了一項特別的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儲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儲存措施可能造成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28條)。
怎麼防止對方轉移財產
1.轉移財產的情形一般有: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轉移一般物品;
4)私自出售房屋;
5)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等
2.惡意負債的情形一般有: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3.可採取的一般對策:
1)蒐集其存摺線索,記錄其開戶行,無論對方將款轉入何方,都不會有太大影響,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賬記錄,法庭上讓其說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審覈其轉款必要性;
2)蒐集其收入狀況的線索,必要時請律師出面調查,如果對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見存款,法庭上責令其說明收入開支,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對於轉移不動產的:既是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無權單方出售轉讓,否則另一方可以主張買賣無效,並追究其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法律責任;
4)對於轉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購物發票或其它憑證;
5)對於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因其顯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可以主張其行爲無效;
6)對於製作虛假債務的:與債權人對質,詢問細節問題,列出提問提綱,審查債務形成時間,必要時做筆跡鑑定,審查債務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7)對於虛報開支的:審查開支憑證,審查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時向有關單位調查瞭解。
二、相關法律法規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財產保全是爲了防止在離婚的是其中一方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離婚時發現對方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那麼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並且提交相關證據給法院,要求在財產分割的時候對其進行少分甚至於不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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