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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部分收益該怎麼分配

房屋共有部分收益該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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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棟樓裏面的業主,除了對自己的房屋也就是私有空間擁有所有權外,對於樓道、電梯等公共部分也是享有所有權的。而有時候物管公司可能會在樓道、電梯裏面讓其他人打廣告,那此時房屋共有部分收益應該怎麼來分配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房屋共有部分收益該怎麼分配

(一)應當按照業主所有的專有部分的面積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二)應當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的價值比例確定。

鑑於現實中情況複雜,各地及每個建築區劃的具體情況不同,業主如何負擔房屋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如何分配房屋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的收益,是業主行使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問題,業主可以依法處分。故本條規定,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對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本條作了原則性、指導性規定,即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二、夫妻一方能否擅自賣共有房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經共有人的同意。我國《物權法》也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爲應屬於無權處分行爲。所以夫妻一方不能單獨出售其夫妻共有的房屋,若出售,則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財產權利,其行爲屬侵權行爲。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無權處分人只有在合同被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後,其合同纔有效。

但是,我們也應注意到,在出賣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應由夫妻雙方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但民間習慣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簽訂合同。這時另一方雖未簽訂合同,但知道買賣的事實並未表示異議,應當認爲其默示同意,事後不得以自己未親自參加處分爲由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後果。

本站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到此,希望可以爲你提供一些幫助。嚴格來講物業公司僅僅是爲小區廣大業主提供服務的,對小區內的設施是沒有所有權的,因而要是允許他人在小區打廣告產生了收益的話,則這部分收益也應當是屬於廣大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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