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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是什麼?

電子商務法調整的目標,有的學者以爲爲以數據電文爲買賣手法而構成的買賣方式所引起的商事關係;而有點學者以爲是在承受用戶的要求下,透過處理(包含數據壓縮)和存儲數據的電子設備遠程供給的有償服務;下面本站小編就帶大家瞭解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是什麼?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是什麼?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是什麼?

《電子商務法》第三條 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技術中立原則

是指政府或立法機構對於各種有關電子商務的技術、軟件、媒體等採取中立的態度,由實際從事電子商務者和資訊服務中介商自己根據技術發展選擇採取新的或與國際社會接軌的技術,政府應當不偏不倚,鼓勵新技術的採用和推廣。只有這樣才能建立開放的、全球性的電子商務執行的法制環境。電子商務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則,以利於在各種不同情況下使用現代技術記錄和傳遞資訊。但是,在電子商務法的起草過程中不應偏重任何技術手段。例如,電子商務法不應當確定一種相當於任何一種書面檔案的計算機技術等同物;相反,電子商務法只需要提出書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作爲標準。任何數據電文,不管採用什麼技術,一旦達到這些標準,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檔案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技術中立原則還意味着,電子商務立法必須考慮資訊技術的高速發展趨勢,爲新技術的採納留有餘地,或者不應排斥對新技術的採納,以適應電子技術和電子商務模式的新發展。

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場導向原則

所謂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場導向原則,是指電子商務法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及市場導向原則,消費者應可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況下,在網絡上自由買賣商品或服務。該原則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1)從政策的角度,國家應當採取適當的鼓勵措施,促進電子商務交易形式的普及和運用,電子商務需要法律規制,電子商務也需要政府管制,但是,所有這些強制性規制只是爲了給電子商務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和制度保障。尤其是電子商務還是一種新生事物,許多規範尚需要探索和實踐,國家應當鼓勵和尊重市場導向。在市場準入方面,應當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在稅收方面應鼓勵企業採取電子商務,同時積極尋找課稅的新途徑和新方法。

(2)從法律規範的角度,電子商務法應儘可能地爲當事人自治和行業自治原則留有餘地,在交易某些領域的法律規範仍然強調引導性、任意性,爲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願預留充分的空間;在法律實施領域堅持私法自治原則,只要現行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允許的或者不視爲違法,只要法律沒有強制規定,那麼當事人之間安排就是合法的。這種態度有利於商家不斷地探索電子商務執行的經驗和習慣,有利於形成成熟的行爲規範。

三、體系化和必要性原則

體系化是指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要得到較好的實施,一個很關鍵的要求就是法律之間應當無矛盾,互相相容,形成一個完善的法律體系。同樣,電子商務法要得到實施,必須要和其他法律互相相容、互相協調。反過來,如果當現行法律對電子商務的發展造成障礙的時候,就應當對現行法律作出修正。因此,電子商務立法不僅意味着制訂新的法律,還意味着改或者廢。比如,德國的《資訊與通訊服務法》就對《通訊服務使用法》、《通訊服務中個人資訊的保護法》、《電子簽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違法修正案》、《禁止對未成年人傳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權法修正案》、《價格標示法修正案》等多部法律進行了修正。必要性原則意味着,對於經由網絡發生的商業活動,政府應避免制定不必要的法律規則,只有在現行法律僅在影響電子商務發展而屬必要時,始作修正;而僅有在原先的法律不能規範電子商務活動時,始有必要另行制定新的法規。此一原則之目的乃在於消除電子商務交易與傳統交易方式之鴻溝。

四、功能等同原則

這是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示範法》提出的,是指根據針對紙質檔案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數據通信與相應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紙質檔案一樣,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現行的法律都是以紙質檔案爲基礎而訂立的,而電子商務中的各種資訊都是存儲在磁介質上,一旦電子商務出現法律問題,在適用現行的法律時,因爲磁介質資訊不同於紙質檔案,難以產生與紙質檔案同等的法律效力,就會爲司法實踐帶來困難和困惑,故在電子商務法中應實行作用等同原則。這一原則的出現爲電子商務適用現行法律掃清了障礙,爲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法律支援。如各國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證據與傳統書面證據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

五、國際協調原則

是指各國在立法過程中儘量採納一套國際上可接受的規則,以便排除傳統法律中的障礙,爲電子商務創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環境。電子商務是無地域界線或超國界的商業方式,因此,它比傳統商業活動更需要採取統一規則。在這方面,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率先確立了一些基本原則,爲電子商務立法基本原則統一奠定了基礎。事實上,之後許多國家立法均採納了示範法的基本原則。因此,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也應當儘量與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保持一致,這樣有利於我國電子商務規範與世界接軌。與此同時,吸收其他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成熟的立法經驗,既可以避免走彎路,同時也可以減少磨擦和規則衝突,使我國立法一開始就融入到全球電子商務大環境中。

六、保護消費者權益原則

是指導思想就是網絡上對於消費者的保護不能小手其他環境下對於消費者的保護。國家應提供清楚、一致且可預測的法律架構,以促進對網絡交易當事人的保護。從各國電子商務立法來看,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側重於具體技術的解決,而忽略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實際上,由於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而歐洲國家在電子商務立法時則側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由於歐洲國家大部分是大陸法系,在電子商務立法時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加以規定是必要的。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在電子商務立法時,不僅要解決電子商務技術問題,也應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加以規定。

七、安全原則

是指確立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規範,使電子商務在安全和公平的法律環境下執行。商法的基本目標是保障商事交易安全,而電子商務法更是如此。電子商務法是在虛擬的環境中執行,在線交易給人們帶來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不安全因素。因爲在線交易是全球性的、非面對面的交易、是以電子資訊或數據電文爲手段的,這裏不僅有傳統法律環境下的不安全,如對方喪失履約能力,而且存在特有的風險,比如交易當事人是否真實存在、資信如何等。因此,電子商務法具有特有保障其交易安全的規範如數字簽字、身份認證制度等。安全原則是電子商務立法中強制性規範立法的基礎。在民商事交易領域,法律之所以對主體資格、契約形式、契約效力等存在強制性規範,其自的就是爲保障交易安全。例如對認證程序和認證機構的強制性規定,對網上交易格式條款的監督、對網上廣告的監督、對締結過程的提示義務的規定等強制性規定均是爲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網絡內容提供商和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職責以及網上知識產權的維護等。這一部分應該是電子商務法的核心。小編覺得電子商務法的調整目標,應是以電子方式買賣而構成商事法律聯繫中的資金和資訊流轉聯繫以及在線物資流聯繫。

標籤:電子商務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