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法人解散的原因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社會的不斷髮展和進步,不斷的會有許多的新事物出現在生活中,相應的會出現很多的問題,作爲人民羣衆我們需要了解自己所擁有的權利,則在問題出現的時候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解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是保障個人合法權益不受迫害的根本,但是很多人並不是很瞭解《民法典》,那《民法典》法人解散的原因是什麼?下面小編就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一、《民法典》法人解散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人解散: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的;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 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人解散說明
法人解散的,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成員爲清算義務人。但是, 法人章程另有規定、法人權力機構另有決議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的, 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 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沒有規定的, 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清算期間, 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 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清算終結, 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法人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 清算終結時, 法人終止。法人被宣告破產的, 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 法人終止。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規定分支機構應當辦理登記的, 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設立人爲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 其法律後果在法人成立後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 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 設立人爲二人以上的,承擔連帶責任。設立人爲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民法典》是保障大多數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個別人或者偏向任何人,因此在出現法人解散的情況下,要保證法人的利益不受損也要保證其他人的利益不受損。在生活中要善於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識或有疑問可以諮詢365法律,專業律師爲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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