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環境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的簡易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一、深圳市環境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的簡易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
第五十八條【簡易程序的適用】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本章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九條【簡易程序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環境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遵守下列簡易程序:
(一)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中國環境監察證或者其他行政執法證件;
(二)現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並依法取證;
(三)向當事人說明違法的事實、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告知陳述、申辯權利;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蓋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六)告知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過程應當製作筆錄。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所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二、行政處罰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爲,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爲;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爲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中的簡易程序是針對於案件情節比較輕,而且對他人也沒有造成任何傷害的,那麼就可以適用,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時也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而且辦理的過程也需要合理、合法,如果當事人對於處罰不服,也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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