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78條是如何規定的?
一、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78條是如何規定的?
1、較大數額罰款的界定是《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78條規定的內容,具體規定如下: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第四十八條所稱“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對公民是指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指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0元以上。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對“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的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較大數額的罰款處罰可以提出聽證請求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八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在作出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的罰款和沒收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二、聽證的適用範圍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對法人、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處以人民幣50000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5000元以上罰款的;
(二)擬對法人、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0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的;
(三)擬處以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的;
(四)擬責令停產停業的;
(五)擬責令停業、關閉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命令之前,可以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組織聽證:
(一)擬責令停止建設的;
(二)擬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的;
(三)擬責令限期治理的。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立案處理環境污染處罰案件,但是若立案後、經過審查欲作出的處罰是責令支付罰款,且被罰者是公民、罰款的數額不低於五千元,那麼被罰者有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聽證請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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