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3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3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36條規定的內容是,環境污染案件中在線監測數據可爲證據使用。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三十六條 【在線監測數據可爲證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在線監控或者其他技術監控手段收集違法行爲證據。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有效性數據,可以作爲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
第三十七條 【現場監測數據可爲證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採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爲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
第三十八條 【證據的登記儲存】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調查人員可以採取先行登記儲存措施。
情況緊急的,調查人員可以先採取登記儲存措施,再報請機關負責人批准。
先行登記儲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先行登記儲存期間,不得損毀、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流程是什麼?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環境行政處罰的結案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十五條 【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件辦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監測、鑑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期限。
第五十六條 【處罰決定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送達當事人,並根據需要抄送與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七條 【送達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文書可以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公證送達或者其他方式。
送達行政處罰文書應當使用送達回證並存檔。
在環境違法案件中,除了環境保護行政單位的監測數據之外,錄音錄像,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等都可以作爲證據使用。環保部門也是要根據各種證據材料確定是否存在違法行爲,比如監測結果沒有達到法定排污標準,就不能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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