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與環境行政處分的區別有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與環境行政處分的區別有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和環境處分在對象、作出決定的機關、針對的違法行爲、制裁的種類和執行程序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具體如下:
(1)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係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3)針對的違法行爲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爲;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爲。
(4)制裁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
(5)執行的程序不同。行政處分由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執行。處分決定歸入被處分人的人事檔案,被處分人對行政處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訴;行政處罰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己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罰款標準是什麼
行政處罰罰款標準現在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不同行政部門罰款的標準不同,可以關注具體行政部門的政策。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相關知識: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在我國,破壞環境、污染環境的行爲都是需要受到法律的懲罰的,但是不同的個人和單位可能受到的處罰是不一樣的,需要結合違法行爲以及所造成的後果而定。當然,在實踐中要注意區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主要指的就是對行政機關內部人所做出的一種處分,而行政處罰大多是針對行政相對人所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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