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六十二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六十二條的內容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六十二條 【強制執行的期限】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並在下列期限內提起: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申請行政複議且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二)複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三)第一審行政判決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四)第一審行政裁定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五)第二審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80日內。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六十條 【處罰決定的履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六十一條 【強制執行的適用】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二條 【強制執行的期限】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並在下列期限內提起: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申請行政複議且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二)複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三)第一審行政判決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四)第一審行政裁定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五)第二審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80日內。
第六十三條 【被處罰企業資產重組後的執行】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爲,受到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等處罰後,發生企業分立、合併或者其他資產重組等情形,由承受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作爲被執行人。
第六十四條 【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繳納期限屆滿前,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
批准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製作同意延期(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和收繳罰款的機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最後一期繳納時間不得晚於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最後期限。
第六十五條 【沒收物品的處理】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銷燬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由兩名以上環境執法人員監督銷燬,並製作銷燬記錄。
處理物品應當製作清單。
第六十六條 【罰沒款上繳國庫】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價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如果違法行爲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有爭議,然後提起了行政複議,但是,複議的結論也是支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爲人在複議決定書送達以後的15天內沒有履行復議決定的,從第15天以後,要在180天內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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