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施行了嗎?
一、《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施行了嗎?
《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已施行,出臺該規定的目的在於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着力推動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執法統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作爲一種侵益性的行政行爲,其實施會直接導致對行政相對人財產、人身權益的剝奪或侵犯,因此,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環境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可以分爲兩類:
(1)環境實體法依據。環境實體法指的是具體規定環境管理相對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只有當環境管理相對人違反了這些實體法律規定的相對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時,環境行政處罰主體才能對其實施行政處罰。這些實體法有:《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土地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漁業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等。
(2)環境行政處罰的程序法依據。環境行政處罰程序法指的是具體規定環境行政處罰實施主體進行行政處罰的程序、步驟、具體要求等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環境行政處罰主體必須根據程序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處罰,否則行政處罰無效。這些程序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
《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明確規定了違法的裁量情況,需要由行政管理部門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環境違法的行政處罰,就是由政府的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來實施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行政處罰事項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
-
污染環境犯罪行政處罰需要承擔嗎?
一、污染環境犯罪行政處罰需要承擔嗎?污染環境罪成立後則不需要承擔行政處罰,這是由於如果已經構成犯罪,則不需進行行政處罰。且《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爲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行政處罰法》還規定,如果在特定條件...
-
環境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的競合有什麼區別
一、環境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的競合有什麼區別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不同的法律關係。前者存在於行政法律關係中,後者存在於民事法律關係中。2、歸責原則不同。行政賠償責任的規則原則是違法責任原則強調的是行政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而民事...
-
環境行政處罰當事人多次不配合可以從重處罰嗎
一、環境行政處罰當事人多次不配合可以從重處罰嗎?環境行政處罰當事人多次不配合的一般會從重處罰,環境違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1)兩年內因同類環境違法行爲被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2)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3)在案件查處中...
-
環境行政處罰的行政拘留定義是什麼意思
一、環境行政處罰的行政拘留定義是什麼意思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環境行政處罰是指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給予違反環境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