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什麼?
一、山東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什麼?
《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共分爲適用規定、處罰裁量表和可啓動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三部分內容,對11部法律、11部行政法規、14部山東省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中的268種環境違法行爲的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了細化量化。其中,涉及建設項目管理類違法行爲11種、大氣污染防治類47種、水污染防治類48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46種、土壤污染防治類27種、海洋污染防治類22種、輻射污染防治類52種、其他類15種。
(一)適用規定
適用規定共13條,對裁量基準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裁量方式、金額計算、從重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情形、裁量規則和基準使用、備案管理等裁量基準適用的有關內容進行了概括性規定。
(二)處罰裁量表
分專項行政處罰裁量表和通用處罰裁量表兩種,對268種特定環境違法行爲進行行政處罰裁量,適用專項處罰裁量表;對除特定環境違法行爲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爲進行行政處罰裁量,適用通用處罰裁量表。
(三)可啓動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
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25種可以啓動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進行了梳理總結,方便執法人員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爲。
二、《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主要創新點是什麼?
主要創新點:採用多因子裁量方式,裁量結果更加科學合理準確。
《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根據違法行爲的構成要素和違法情節,有針對性地設定了多個裁量因子,彌補了原《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裁量因子單一等不足,確保裁量結果的科學、合理、準確。
以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這一違法行爲爲例,原《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僅以超標倍數作爲裁量因子,考慮因素不夠全面。本《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綜合考慮廢氣類別、超標因子個數、超標倍數、小時煙氣流量、違法行爲發生時期環境敏感度、違法次數等因素,指導執法人員根據違法行爲的事實、情節、後果有針對性地調取證據,對違法行爲進行綜合考量和全面裁定,最大限度地實現過罰相當。
在當下的社會,環境保護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涉及人們正常生活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遇到環境違法行爲,那麼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對行爲人進行懲罰的,比如說行政處罰等等。當然了,行政處罰需要基於一定的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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