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1、提出訴訟的主體不同
由於訴訟主體的不同,導致的訴訟方式、救濟方式、訴訟費用等都有差別。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對侵害環境的民事主體提起訴訟,而環境行政訴訟是在環境保護方面疏於職守的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
2、在是否需要訴前程序方面存在差異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提出需要有公告的訴前程序,而環境行政訴訟則沒有這個要求。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爲三十日。
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爲,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爲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複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爲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對於受理範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複議法》的受案範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
如果公民、單位等的合法權益,是因爲環境保護機關實施的某行爲而受到的侵害,那麼可以選擇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也可以向有權受理複議請求的部門,提交環境行政複議申請書。
人民檢察院有權提出環境行政等的公益訴訟,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爲三十日。如果在公告期限屆滿之後,環境保護相關部門沒有提出訴訟請求的,那麼檢察院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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