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訴訟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訴訟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1) 具體行政行爲合法性審査原則,是指環境行政訴訟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審査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即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理,法律依據是否正確全面等。如果合法則維持原行政行爲,如果不合法,則撤消或部分撤消原行政行爲。
(2)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環境行政訴 訟的雙方當事人往往是行政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在日常工作中這兩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在環境行政訴訟中,作爲原告的公民個體或企業事業單位與作爲被告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是平等的。
(3)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原則,是指當事人在 法院審理的過程中,有權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陳述自己的觀點及案情事實,維護自己的權益。
(4) 不適用調解原則,是指在環境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不可以用調解的方式使雙方達成協議,互相退讓,取消訴訟,而必須由人民法院根據案情直接做出判決。
(5) 訴訟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爲執行原則,是指儘管公民個體或企業事業單位提起了行政訴訟,但該具體行政行爲並不會因此而停止,除非被告決定停止、法院裁定停止或根據某些法律法規 要求應該停止。
(6) 以行政機關爲當然被告原則,是指在環境行政訴訟案件中,被告一定是與訴訟有關的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機關,而非執行該行政行爲的工作人員。
二、環境行政訴訟有哪些主要特點
環境行政訴訟與普通行政訴訟相比較,也具有一些特點。首先,環境行政訴訟要求被訴訟者一定是國家環境行政管理機關,而原告則應該是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也就是說只有公民個人或企業事業單位對環境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行爲不服時才能夠針對該機關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其次,環境行政訴訟要求針對某個具體的行政行爲,也即行 政機關依據相關法律針對某個公民個體或某企業事業單位執行的行政行爲。
第三,環境行政訴訟旨在解決環境行政糾紛,內容審査需參考環境法規定,具體程序則按照訴訟法執行。根據糾紛內容的不同,環境行政訴訟可以分爲要求履行職責訴訟、司法審査訴訟和 要求行政機關賠償訴訟。
其中,司法審査訴訟是指公民個體或企 業事業單位對環境管理機關履行職責的具體行爲不服提起的,要求法院審査其行爲的合法性、適當性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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