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適用規則
一、員工在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選擇與用人單位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在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又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有義務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與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及《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合同期滿時,該合同自然終止。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員工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員工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提出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有義務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應當是指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與勞動者第三次續訂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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