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訂立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大家都知道合同的簽訂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透過欺詐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同樣是合同,因爲是透過非法的手段而取得的,就有可能是沒有效力的了。關於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是大家所關注的,但是還是有一些不太瞭解的內容,那麼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帶大家一一解開難題。
欺詐訂立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發生了欺詐行爲,那麼簽訂的合同就是無效合同,並且這個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國家規定。通常情況下,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公平公正,並且不能夠有其他行爲。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爲部分無效】民事法律行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如果您在此方面有一些相關的問題,可以向我們專業的律師人士進行諮詢。現在大家瞭解到了關於合同簽訂的相關內容了嗎?當您遇見這樣的事故糾紛,您更需要一個專業的律師爲您提供法律幫助。本站爲您提供最優秀的律師解決您的所有疑問。
-
民法典買賣合同發生糾紛訴訟時效怎樣確定
律師解析:《民法典》買賣合同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主要是由法律規定,一般是三年,開始計算的時間是從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開始。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
-
拒絕要約後要約是否會失效
律師解答:不會。律師解析:拒絕要約後要約並不會當然就失效,而是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後,要約纔會失效。如果拒絕要約通知送達要約人前,受要約人撤銷拒絕通知的,要約是不會失效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約被拒絕、要約被依法撤銷、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等...
-
什麼條件合同可撤銷
律師解析:可撤銷合同的條件爲:(一)一方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二)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三)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
-
民法典中籤訂了霸王合同有法定效力嗎
律師解析:關於霸王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論,要結合具體的情形來分析。首先,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禁止性規定的,那該合同就是有效的。其次,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僅沒有履行提示說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