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性懲罰性的賠償是違約金嗎?
一、間接性懲罰性的賠償是違約金嗎?
1、懲罰性賠償金不是違約金,懲罰性損害賠償是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學中的一項新課題。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爲的多重功能。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具有密切聯繫,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使兩者保持一種比例關係。
2、懲罰性賠償主要應適用於侵權行爲責任而不是合同責任。
3、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大多是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規對懲罰性賠償的最高數額作出限制,以防止法官任意確定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
二、違約金和懲罰性賠償金怎麼計算?
1、合同違約金由當事人在合同中自行協商約定,按約定計算,但約定過高或者過低的,可以申請減少或者增加;
(1)、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2、懲罰性賠償,依據具體類型計算;
(1)、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商標侵權賠償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2)、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支付造成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3)、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賠償數額限,依據環境污染情節確定。
三、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條件包括哪些?
第一,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消費者是請求權的權利主體,經營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義務主體,其它人不能成爲懲罰性賠償的主體。這裏要注意的是,將消費者理解爲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僅僅是爲了滿足自己的消費的人的觀點是過於狹窄的,消費者的含義本身是相當廣泛的,它不僅包括爲自己生活需要購買商品的人,也包括爲收藏、儲存、送人等需要而購買商品的人,還包括替家人、朋友購買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購買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爲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第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關於欺詐行爲,人們看法不一。
第三,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爲要件。這裏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消費者的實際損失。
第四,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因爲民事責任的承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提出該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究經營者雙倍賠償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懲罰性賠償一般是屬於在給予了本身的賠償之外所額外支付的一筆賠償,對於這筆賠償是可以獲得法律的支援,只要符合條件違法的一方就需要承擔起所有的責任,但對於這筆賠償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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