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違約責任約定是什麼?
一、施工合同違約責任約定是什麼?
施工合同違約責任約定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確定最終的違約金的金額。
施工方違約解除合同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比如說可以要求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在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包括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爲施工人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和配合承包人的工作、按照合同規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價款、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組織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等。
如果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場地、技術資料,而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這些條件,或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誤工等損失。在這裏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承包人有權要求工期和費用索賠。
二、工程施工合同違約金最高賠償上限是多少?
違約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概念,如果未約定則不存在違約金支付問題。違約金上限屬於約定違約金的範疇,是否設定,如何設定亦取決於合同當事人的決定,法律並不進行干涉。需要注意的是,約定違約金上限並不意味着違約方的違約賠償責任即以該上限爲準。
《民法典》第585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根據該規定可以看出,即使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包括上限),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因違約行爲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守約方也是可以要求增加的。也就是說,違約金或者違約金上限是不能完全限制違約方所需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的。按照《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如果違約金高於守約方的實際損失,違約方也可以要求降低,只不過需要達到“過分高於”的程度纔會被允許予以調整。這體現了違約金的懲罰性特點。
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於違約金的條款並不會做出過多的限制,這實際上也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一下違約金責任的承擔,在某種情況之下可以解除相關的合同,或者是在某種情況之下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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