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房屋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的一方需要支付的違約金一般不超過守約一方遭受實際損失的30%。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二、房屋買賣中的違約情形有哪些
1、不能履行。
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特定物爲標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爲標準,可分爲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後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合同無效;後者是違約的類型。
2、延遲履行。
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爲: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爲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爲準。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麼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爲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爲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爲拒絕履行。關於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即指此類違約行爲。其構成要件爲:存在有效的債務;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應有履行的能力;違法的(即不屬於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公民在與開發商簽署房屋的買賣合同之後,需要在約定的時間範圍內支付房屋的購買價款。這是由於如果逾期支付,房屋的購買方,有可能需要向開放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違約的購買方在收到對方提出的違約金支付請求時,若是認爲對方提出的違約金比例過高,可以協商降低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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