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處理?
一、租賃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處理?
首先,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其次,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複計算。
租房合同解除後,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而不同。具體來看,分爲以下兩種: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二、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因租賃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因爲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外,其他基於租賃合同所引起的糾紛均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覆函》中也表述了這種觀點。函覆: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數額,並未改變其與債權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因此,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就該欠款結算單所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規定。
三、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時效起算點是怎樣的
1、關於分期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在對山東省進階法院函覆:你院魯法經《關於借款合同中約定分期償還應如何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在借款、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給雲南省進階人民法院函覆:你院《雲南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繼續性租金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對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債務發生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
2、對於未約定租金給付期限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根據是《民法典》規定的“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即,對於未約定租金給付期限的訴訟生效的起算點只能從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要求、且履行寬限期屆滿之第二日開始。
雙方在簽署合同的時候最好就訂立好違約標準,和違約賠償措施。一旦確定好違約標準和違約賠償措施的話,那麼雙方則按照簽署的合同來進行履行違約賠償。如果沒有定力違約措施的話,那麼則按照實際損失的30%來進行賠償。具體還需要有雙方進行商議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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