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登記的法定期間是多久
按照《民法典》規定,必須在異議登記後15天內提出起訴,若在期限內沒有起訴,異議登記就失效。15天期限保障了權利人的交易權,避免有人惡意申請異議登記,延誤交易時機。
異議登記制度目的是在事實不明瞭前作出限制和提示,以保護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因爲不動產登記薄的內容可能會因各種原因導致錯誤,當利害關係人申請變更登記時,如果登記薄上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關係人就可以申請異議登記保護自己。
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異議登記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當利害關係人認爲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時,可以提出異議登記。
若利害關係人在異議登記事項受理後,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異議登記的有效期從受理之日起算爲十五日。若利害關係人在十五日內提起起訴或申請仲裁的,利害關係人就需攜帶立案通知證明到登記機構申請異議登記有效期續展手續。
異議登記作爲一種臨時性的措施,使原來已經記載於登記簿的權利處於不確定狀態,其本身並不能解決權利歸屬的問題,如果長期維持這一狀況,顯然會對真正的權利人造成損害,因此,要給異議登記一定的有效期。異議登記的有效期自登記機構將異議記載於登記簿之日起算。
申請時點
1.認爲現狀登記簿記載有誤
當利害關係人認爲現狀登記簿記載有誤,此時可申請異議登記,如姐發現父母親房屋已被轉移到妹名下,而父母親並不知情,姐向登記機構提出就其妹取得的房屋是有異議的,認爲其妹是透過虛假手段獲取的。異議登記期間,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登記機構應暫緩辦理。
2.權利人因處分房屋申請登記,但處分的登記事項尚未記載於登記簿,此時,利害關係人認爲現狀登記簿記載有誤。
3.房屋權利人已將房屋轉移或抵押給第三人,並向登記機構申請相應的登記手續,此時,利害關係人認爲登記簿上記載有誤,申請異議登記。若處分房屋登記申請已受理但尚未記載於登記簿,利害關係人異議登記受理的,登記機構應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如果對不動產權登記簿上有異議,那麼是可以依法進行提出異議登記的。申請人還可以透過起訴對方來進行維護權利,但是是需要在規定的期限以內進行異議登記,不能夠超過法定的期限,根據相關的規定異議登記期限爲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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