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之後再給補償,就不會算是違法強拆了嗎
在徵地拆遷中,面對不願籤拆遷協議的被徵收人,有些徵收方爲了提高拆遷效率會不走法律程序,而是直接一拆了之,自以爲只要事後把補償款發了,無論被徵收人是否認可都不違法。事實當真如此嗎?
案情介紹
2018年7月,河南省人民政府爲加快城鄉建設對周邊農村進行徵地拆遷。劉某的房屋所位於徵收範圍之內。2019年2月,徵收方要求劉某限期交出土地。但由於補償標準問題未達成補償協議,劉某也沒有按期拆房。徵收方遂於2019年5月組織了強拆,並將原定數額的補償款交給了劉某。
本就是對補償不滿意纔不簽字,這樣一來和簽了字又有什麼區別?劉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徵收方的強拆行爲違法。
徵收辦辯稱儘管強拆行爲程序上違法,但強拆後立即支付了補償款,未給被劉某造成極大損失,故拆除行爲不應當被確認爲違法。
律師解讀
事情真的如徵收方所言嗎,給了錢沒造成極大的損失就不算強拆不算違法了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了,即明律師這就爲大家進行解讀。
在集體土地徵收程序中,先補償後徵收是一項基本原則。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在徵收中對合法房屋的強拆,必須經過法院的批准方可實施。本案中,徵收方先自行強制拆除劉某房屋,後將補償款項轉至被劉某帳戶,明顯違反了法定程序的要求。
即明律師認爲,法律之所以規定先補償後徵收,是因爲實踐中絕大多數的徵收工作都是由徵收方主導,被徵收人拿不到合理補償的情況下房屋就被拆除的情況時有發生,爲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徵收人能夠有一定的主動權。而如果房子沒了,被徵收人就會更沒有底氣和徵收方討價還價。
而在這一原則的保護之下,被徵收人能更有發言權和談判的主動權。法律明確作出規定能儘可能減少這種情況的發生,若還有類似違法行爲也能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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