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險屬於什麼責任?
一、消除危險屬於什麼責任?
消除危險屬於財產侵權所承擔的民事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要求消除危險的情形包括出現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行爲時,所有權人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 【排除妨害請求權】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的相關義務及責任】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爲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爲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四百六十二條【佔有保護請求權】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爲,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爲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二、消除危險屬於財產責任還是非財產責任?
消除危險屬於財產責任。財產責任,是指違法行爲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財產上的不利益,民法中所規定的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等都屬於財產責任方式。非財產責任,是指內容無法用金錢衡量的責任,如民法所規定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責任方式。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正在侵犯他人所擁有的物權或者是財產方面的一些權利的話,是屬於一種違法行爲,那麼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規定,可以要求對方進行停止侵權行爲,並且要求對方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這就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一個承擔責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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