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險和停止侵害的區別是什麼?
消除危險和停止侵害都是基於侵犯民事權利對受害人採取補償而應負的責任。責任分爲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過錯責任適用停止侵害,而無過責任適用排除妨礙。以及具體適用不同侵權種類的不同適用。
加害人正在實施侵害他人 財產或 人身的行爲的, 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其停止侵害行爲,這實際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實施某種侵害行爲。
消除危險,是指消除對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來源的民事責任措施。危險指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可能性,只要行爲人的行爲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時,權利人即有權請求行爲人消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其消除,以防止損害後果的發生。比如,當存在污染環境的危險時,排放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停止排放並根治污染源,消除污染環境的危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消除危險是該法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方式之一。
物權是絕對權,即以一般不特定人爲義務人,而要求其爲一定行爲的權利。權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爲多樣性法律生活的最終抽象。權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物權乃直接支配其標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權利。任何權利,無論是物權還是請求權,爲發揮其功能或恢復不受侵害的圓滿狀態,都必須藉助於請求權的行使。債權請求權原則上於債權成立時,當然隨之存在。物權請求權則多於受到第三人侵害時,適告發生。一旦發生,物權從絕對權變成了相對權,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身份確定。
兩者之間最大的區別就是停止侵害已經發生侵害了,來消除危險事還沒有發生侵害,直接對他的來源進行解決。涉及到這兩種行爲,都是屬於保護自己的正當行爲,屬於合法行爲,但前提是要在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情況之下,才能夠進行實施這兩種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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