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可以調節嗎?
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可以調節嗎?
確認合同效力案件不能調解。因爲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合同效力確認的訴訟屬於確認之訴,是不適用調解制度的,應由法院進行判決。
確認合同效力案件屬於確認之訴,不適用調解制度的,應由法院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爲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後,可以徑行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透過和解、調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如何預防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一)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調查瞭解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等狀況。
訂立合同之前事先調查瞭解對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是非常重要的,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欺詐糾紛和違約糾紛。
(三)精心準備合同條款。
合同條款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據。爲避免因條款的不完備或歧義而引起合同糾紛,當事人應精心準備合同條款。除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外,其他合同條款都可以在協商一致基礎上進行約定。
(四)及時、依法辦理法律規定的批准、登記等手續,辦理合同公證。
有些合同,如技術引進合同等,法律規定必須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才生效。當事人應當及時將此類合同依法辦理手續,以免因此而產生合同無效糾紛。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不可以調解。當事人處理合同效力糾紛之前,應該充分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司法解釋,應該充分調查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欺詐糾紛和違約糾紛,還應該精心準備合同條款,對於違約責任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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