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是什麼?
1、行爲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民事行爲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爲設定民事權利或者義務的能力。合同作爲民事法律行爲,只有具備相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才有資格訂立;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所訂立的合同爲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可以透過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合同。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是指訂立合同的行爲人具有訂立合同時相應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非指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爲人的表示行爲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當事人的內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爲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此要件是針對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內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當事人締結合同所欲達到的一種效果。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縱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備,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內容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也會使合同歸於無效。
二、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即如果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的,以約定爲準。
3、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如根據三資企業法訂立的合同、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時生效。
4、合同生效意味着雙方當事人享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約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
5、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
6、一旦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尋求法律保護。
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兩種,那就是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所謂實質要件往往針對當事人的民事行爲能力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而形式要件則主要是針對的是合同形式本身的限制以及法律對此的限制等等。
房屋買賣合同需要在雙方協商好之後才能進行簽訂,但前提在訂立時也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只有合理、合法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如果在合同生效之後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條款,那麼是會存在違約的情形,受害的一方是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起違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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