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效力屬於合同糾紛嗎?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產生爭議了,起訴至法院由法院確定該合同的效力。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時民事案件案由之一,當事人認爲合同屬於有效合同或者屬於無效合同時,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訴求。在買賣貨物、接受或提供服務等民事活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簽訂各種各樣的合同。確保合同的有效性,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最關注的問題。不過有時當事人對相關法律不規定,或者存在欺詐、重大誤解等情形時,可能出現合同的內容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達的情況,此時可以透過提起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之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合同的效力大致能夠分爲四類: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認定存在矛盾時,有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
有效的合同需要滿足三個條件:行爲人具有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滿足上述三條規定時,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合同應屬有效合同,合同應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的相關規定享有權利並履行義務。
二、我國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對各方當事人合意的評價。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等狀態,當事人對合同效力的認識出現分歧時,可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
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爲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爲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
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爲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爲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合同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增長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民事糾紛的時候要及時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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