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可否調解?
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可否調解?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是不能夠調解的,因爲這種類型的訴訟活動它是屬於確認之訴。合同效力確認的訴訟屬於確認之訴,是不適用調解制度的,應由法院進行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爲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後,可以徑行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透過和解、調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確認合同效力的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應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從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
因此,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仍應遵循此規定,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合同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透過判決或仲裁機構透過裁決確認,一方在起訴時合同效力並不確定,一方或雙方也無權自行確定。因此當事人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主張權利,時效期間應從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如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雖然無效,但時效的起算只能以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次日爲準,不能以銀行款項借出之次日開始計算,也不能以出借人主張權利被借款人拒絕之次日開始計算,更不能以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之次日開始計算。
實踐中不乏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前不知道合同無效,因此仍期待合同履行而沒有及時提出返還或賠償的請求,此時權利人不知也不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時效期間不應開始計算。
我們國家對於調解的適用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說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調解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但是由於確認合同效力類型的案件,是屬於確認之訴,所以不能夠適用調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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