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轉讓的特徵是什麼?
一、合同轉讓的特徵是什麼
1.合同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化,而不是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轉讓的結果,是由第三人取代原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或者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係與原當事人共同分享權利、分擔義務。不論哪一種情況,都是合同當事人的變化,即出現了新當事人。至於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並沒有發生變化,只不過是其承受者發生了變化,即合同權利義務發生了轉移。
2.合同轉讓涉及到第三方的法律關係。首先,合同的轉讓要由作爲轉讓方的原合同當事人一方與作爲受讓方的第三人達成合意;其次,合同的轉讓還要由原合同當事人雙方自由表達意志甚至達成合意;最後,合同轉讓後,第三人作爲受讓方成爲新的當事人,其與原合同當事人另一方之間也產生了合同權利義務關係。這種複雜的三方法律關係是在合同的變更中所沒有的,可以說是合同轉讓的一個重要特點。
二、合同轉讓的類型有幾種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的轉讓作出不同的劃分:
1.合同的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
根據合同轉讓的範圍不同,可將合同轉讓分爲合同的全部轉讓與合同的部分轉讓。所謂合同的全部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所謂合同部分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2.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移轉、合同權利義務的一併轉讓。
根據合同轉讓的內容不同,可將合同轉讓分爲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和合同權利義務的一併轉讓。所謂合同權利的轉讓,又稱爲合同債權讓與,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所謂合同義務的轉讓,又稱爲合同債務承擔,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所謂合同權利義務的一併轉讓,又稱爲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義務一併全部轉讓給第三人。
合同轉讓可以透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轉讓,也可以因爲法院的裁決而轉讓,還可以是基於法律行爲而轉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轉讓合同的時候,必須要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此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轉讓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當事人還必須依法辦理相應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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