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是否可以?
一、隱名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是否可以?
隱名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是可以,因爲根據我國公司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要隱名股東,他需要對於公司內部的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在公司中一般都會有股東,這個股東有可能是顯名股東,也有可能爲隱名股東,在公司成立的情況下,隱名股東作爲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公司未成立的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係,則如同合夥關係,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既然隱名股東爲公司的實際股東,其應在出資額限度內對公司債務對外承擔責任,如須追究公司的股東責任時,隱名股東不能免責。
二、隱名股東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爲而產生。
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爲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並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
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爲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3、隱名股東合同爲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隱名股東負出資義務,顯名股東負營業及分派利益的義務,雙方互負有義務,且互爲對價,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從他方取得利益,故隱名股東合同爲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隱名股東合同爲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隱名股東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並不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爲成立要件,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則爲合同的實際履行,故爲諾成合同。對隱名股東合同,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以某種特定形式成立,故爲不要式合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公司內部的股東來說的話,他們必須要投資一定的錢才才能夠進入到公司內部,成爲股東才具有股東的身份,當然既然具有這樣的一種身份可以享受到公司內部的分紅利益,也需要承擔起一定的責任,對於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也包括匿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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