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律關係的構成有哪些
擔保法律關係的構成有哪些
研究民法典律關係,對於正確確定訴訟主體,認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確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民法典律關係的構成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方面:
(一)主體
民法典律關係的主體包括接受擔保的一方和提供擔保的一方。
1.接受擔保的一方
在擔保借款合同糾紛中,接受擔保的一方是貸款人,一般是案件中的原告。
2.提供擔保的一方
在擔保借款合同的糾紛中,提供擔保一方,在保證擔保中,只能是第三人,在抵押和質押擔保中,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他們一般是訴訟中的被告。保證人、抵押人和出質人是有資格限制的,對此《,民法典》(2021.1.1生效)分別作了明確規定:
(1)保證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不得擔任保證人的主體範圍】機關法人不得爲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爲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爲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爲保證人。
(2)抵押人。抵押人必須是可以設立抵押的財產的所有權人、處分權人或所有權人授權的人;依法不能抵押的財產的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不能作爲抵押人。這裏,承包人既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人,也不是土地的處分權人,僅是土地的使用權人,但因經發包人既所有權人授權同意,承包人便可以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財產所有權人的授權同意,應認爲是抵押權利的讓渡,實際上也是處分權的轉讓。在此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因財產所有權人不是抵押人,而不能成爲被告,但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故應將其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實踐中應注意的是,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經授權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既然不能作爲保證人,也就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爲他人借款設立抵押。也就是說,當抵押人爲借款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時,應受前述有關保證人的資格限制。當然,這些單位以自己的財產爲自己借款設立抵押是允許的。
(3)出質人。出質人必須是動產質物的所有權人、質押權利憑證中的債權人,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股份的持有人,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享有人等。
(二)客體
民法典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在保證擔保中,客體是行爲;在抵押擔保中,客體是抵押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及不動產上的權利,如土地使用權;在質押擔保中,客體既可以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也可以是無形的財產權利,如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股票、股份,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三)內容
民法典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擔保方式不同,權利義務的內容也不盡相同。我國《民法典》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因爲權利義務是確定法律責任的基礎和依據,我們將在民法典律責任中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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