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管轄範圍怎麼規定?
一、買賣合同糾紛管轄範圍怎麼規定?
關於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問題,首先需看雙方合同的約定。如果在買賣合同中有對管轄地進行明確約定的,則以約定的地點爲管轄地。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所有合同糾紛的管轄地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來管轄。
這裏比較複雜的是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以約定的地點爲履行地,如果沒有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爭議標的爲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舉例來說,如果賣方向買方追款的,則由賣方所在地管轄,因爲賣方是接受貨幣的一方,如果是產品質量問題,也是由賣方所在地管轄,因爲賣方是有交付合格貨物的義務。如果雙方約定一個地點,一手貨款一手貨物的,則這個地點是履行地。
二、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對於一般的糾紛的管轄法院如果有明確的地點的話可以根據明確的地點來確定管轄法院,但是像合同糾紛這類只能由法律預先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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