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一、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當然沒有異議,問題是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選擇上是否對己方有利。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說認爲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可具體到個案中,由於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爲,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如此看來,買賣合同與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顯著的區別在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即一方轉移貨物的所有權、一方轉移貨幣的所有權,它包含兩個相對的所有權轉移。
二、對於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確定管轄法院時應注意哪些方面?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爲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只要雙方發生了買賣合同上的糾紛,那麼可以透過協商來解決糾紛,如果是協商解決不了,那麼可以準備好相關的訴訟證據和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來進行裁決,但是這個買賣合同糾紛的法院通常是找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來解決,因爲這樣可以方便對被告進行調查和取證,來解決當事人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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