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將勞動合同遺失怎麼辦?
一、不慎將勞動合同遺失怎麼辦?
1、勞動合同丟失可以補辦。一般來說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由職工、用人單位和勞動部門各儲存一份。如果職工儲存的一份丟失,可以到用人單位複印儲存的一份,然後加蓋印章,標註複印來源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勞動合同之中需要包含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簽署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簽署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員工試用期最長是六個月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2、對於簽署了勞動合同的情形,處於試用期職員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單位發現職員並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單位可以在不支付補償金的前提之下,就直接將其辭退。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員在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之後,是需要妥善保管合同的,這是由於合同是在糾紛發生之後,一項有利的保護自己相關權益的材料,若是不慎遺失,那麼可以提出補辦請求,對於不予補辦的情形,可以收集其他證明勞動關係確實存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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