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用工合同是否需要簽訂?
一、臨時工用工合同是否需要簽訂?
臨時工用工合同是需要簽訂的,現在已經沒有臨時工的說法。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現在是全員合同制,正式工、臨時工都是合同制職工。正式工一般是編制之類的職工,通常是指透過學校分配來的,或者透過正式招聘到企業的,臨時工指編制之外,臨時聘請的職工。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是什麼?
正式工與臨時工區別一是待遇相差大,前者優後者劣;二是工作穩定性不同,前者相對穩定後者穩定性差。
正式工與臨時工只是一種習慣的說法,勞動法沒有此規定,勞動法規定,只要是企業職工,都應該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享受“三險”(養老、醫保、工傷)
臨時工以完成某項工作爲要求,招用的時間可能很短,完事了就走人。基本上沒有待遇的。有時候也會簽訂一個用工合同,但這個與勞動合同是不一樣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現在臨時工實際上是一種民間的說法,在法律當中並不存在這樣的一種法律概念。臨時工相對應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就是非全日制用工,這在法律當中是有明確規定的,並且這類型的勞動者的保障也是有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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