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集體合同的訂立,是指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爲規定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的權利義務而依法就集體合同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確立集體合同關係的法律行爲。集體合同按如下程序訂立:(1)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雙方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2)透過草案。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透過。(3)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的變更,是指集體合同生效後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由於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集體合同進行修改或增刪的法律行爲。集體合同的解除,是指提前終止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1)用人單位因被兼併、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3)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
集體合同的終止,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發生而導致集體民法典律關係消滅。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爲1—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後,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字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字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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