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要約作爲合同法上的概念,很多人都不清楚什麼是要約,要約是怎麼構成的?我們在想要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要約,那麼要約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爲您具有的介紹要約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例如對訂立買賣合同來說,他既可以是買受人也可以是出賣人,但必須是準備訂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或者是訂約當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權。任何人在沒有經過他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代替他人發出要約,對他人不能發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準備訂立合同的人並不是合同當事人,因爲合同畢竟在要約階段還沒有訂立。
要約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爲能力,則涉及到對當事人的締約能力的確定總是。我國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因此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爲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應當具有訂立該合同的行爲能力,這樣才能使其要約產生效力。
(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透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約人所發出的要約具有訂約意圖並且成一項有效的要約呢?這就要根據要約所實際使用的語言、文字及其他情況來確定要約人是否已經決定訂立合同。決定訂約意味着要約人並不是打算“準備”和“正在考慮”訂約,而是已經決定訂約。正是因爲要約應該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約不包括要約邀請或僅是初步蹉商的行爲,或很顯然是開玩笑的行爲,或並無產生當律關係的目的行爲。”
由於要約具有訂約的意圖,因此一經承諾就可以產生合同,只要要約人表明了訂約的意圖,並不定要表明要約已經承諾即拘束的意旨。有一種觀點認爲,要約的要件應當包括要約必須表明一經諾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說要約人必須向受要約人表明,該要約一旦由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就要受到拘束。我們認爲,如果要約人表明了訂約意圖,已經意味着他要接受承諾的後果,未免過於苛刻。當然,如果要給人已經表明他要接受承諾的後果,就意味着要約具有明確的訂約目的。
(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
要約人向誰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的建議即爲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出要約,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
以上就是關於要約構成要件的法律解答,要約與要約邀請都是合同法上的概念,這二者很容易混淆,希大家可以注意下。要約可以撤銷和撤回嗎?要約在什麼時候成立呢?這些都是值得我們探討的問題,本站隨時在線爲您做專業的法律知識的解答。我們是您身邊的法律小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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